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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消息报,2004年2月20日
北京要修改宪法,重点是在第十四条加进保护私人财产。人大的常委已一致通过,三月五日由人大最后决定。一九七九年拙作《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大声疾呼,说中国的经济发展要以私有产权为基础。跟着在结集成书的《卖桔者言》、《中国的前途》、《再论中国》之内的文章中,我重复又重复地解释私有产权的重要。有这样的记录,今天当然不会反对中国宪法第十四条的修订了。
但我认为今天还不是修宪的时刻。第十四条的修改通过了人大常委,那很好,但最后的通过如果再等一段时间,多作研究,补加其它修改来协助权利的界定与经济的运作,可能很重要。
延迟修宪的理由
我建议延迟几年修宪,有五个理由:
(一)新领导层上台刚一年,按理还有九年在任时间,修宪那样重要的事,不用忙。修宪的次数不能过多,更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领导层在任期间只能修宪一次,那么今天修改是太速了。
(二)虽然现有的宪法没有说明维护私人财产,但事实上私人财产在神州大地普及,促成今天令人欣赏的市场经济与高速发展。没有私产之名但有私产之实,名义上当然要修改,但今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关头,既然等了那么久没有修宪,再等三几年,作了深入的研究才来一次大修,效果会更好。
(三)中国的经济改革自成一家,人类历史上没有见过。成功只能以效果衡量。虽然还有不少要改进的,但大概来说,效果实在好。这个自成一家的独特经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国的改革究竟好在哪里?私产的普及当然重要,但很多算是基于私产制度的国家老是搞不起来。我们都知道中国今天的弊端,或不足之处,批评的人,连我自己在内,不遗余力。但中国的骄人经济发展显然有独特的办得好的地方,而这些我们漠视了。我认为中国的修宪应该从独特地办得好的地方入手,存其善而去其弊。
(四)除了私产的普及,我认为中国改革办得最好的地方,是北京发明的一套权力下放的方法。我的直觉是这权力下放是「中国式社会主义」的特点,不只是「两权分离」那么简单。这特点是私产之外中国改革办得最好的。还没有机会作深入调查,但我对经济制度的直觉很少错。
(五)因为中国的改革经验史无前例,按着这改革特色来修宪,可能写出史无前例的最佳宪法。时间所限,我只能在这重要问题上想了三个月,认为自己得到了答案的大略,也觉得是找到了要向哪里为修宪而多作调查研究的地方。让我从头说起吧。
从美国的经验说起
今天高举民主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朋友可能不知道,民主(democracy)这一词在十七世纪之前声名狼藉,被学者低贬。民主的概念抬头,起于十八世纪初期,美国的没有君主的自由发展对欧洲有很大的影响。一七七六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是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后一七八七年美国制定宪法,内容是规划联邦制的安排,但最重要的发展是一七八九年把「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加进宪法之内。民主从那时到今天得到正面的阐释,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可惜今天中国的同学一般不明白,对民主的概念胡乱猜测。
美国「独立宣言」的保障人权,有点武断,可以质疑。「权利法案」对人权说得清楚一点,但重点是保障产权。美国的宪法今天被一般学者誉为举世最可取的,主要是这宪法含意着一个重要的真理:要维护整体利益,我们必须从维护个人利益做起。这是「权利法案」的精神所在。
民主的正确定义,学者们到今天还拿不准。他们以投票定民主,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想法。但投票是少数服从多数,可以容易地违反了「要从维护个人利益做起」这个黄金定律。任何人的任何喜好,一般属于少数,如果凡事投票,我们怎还可以生存呢?「多数虐待少数」(tyranny of the majority)是研究民主投票的学者的重要项目。
美国宪法的重点,是要从保障个人利益的大前提下容许民主投票。这就是以宪法划定个人的权利,界定什么事项可以投票取舍,什么不能。人权与产权于是要有清楚的界定。多年以来我常说,如果没有上佳的宪法或类同的权利界定,民主投票可能带来大灾难。
被誉为当世最可取的美国宪法,因为权利界定还不够清楚,投票带来的麻烦不少。应不应该有价格、租金等管制呢?我的阐释是这些管制违反了「权利法案」的私产保障,以投票决定是违宪的。但美国好些城市以投票通过租金管制,而联邦政府当局于七十年代初期通过了石油及其它价格管制,使高通胀与经济不景并行了十年!
民主投票有两个好处。其一是否决独裁暴君或无能执政者的继续存在(虽然不一定得到好效果)。其二是在某些公众的事项上——例如要决定一间公寓大厦维修时外墙要涂上什么颜色——民主投票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民主投票有四个弊端。其一是贝拉克与阿罗提出的难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指出逻辑上民主投票不一定能反映民意。其二是投票可以否决少数人应该有的选择自由。其三是投票可以剥夺他人的产权利益。其四是通过投票各顾各地争取利益,政治费用(也是交易费用)可以很高。可能我认识的朋友都不伟大,因为我不认为有一个在投票时会只为社会设想,牺牲小我。
宪法不够完善或推行欠佳,不仅投票可以坏大事,政府的胡作非为屡见不鲜。贪污不论,通胀可以是间接税,福利经济可使官员上下其手,而政府以借口垄断或管制则是家常便饭了。就是文明令人欣赏的美国,其宪法不容易解决这些问题。
分析过民主投票的经济学者有五个曾获诺贝尔奖——弗里德曼、阿罗、海耶克、布格南与贝加——他们对投票都有质疑。还有一个重点。弗老曾经对我说,不少国家把美国的宪法搬字过纸,但效果一塌糊涂。我的意识是除非国家有支持宪法的组织架构,或者有高度的人民知识与优秀的司法制度,写进了宪法不代表什么。
私有产权的理念
私有产权的理念,法律与经济的看法不同。法律的理念有悠久历史,作学生时我下过工夫,收获不大,因为以判案为准则的理念,偏于法理及前案例,对经济行为的约束不够明确。美国的宪法保障私产,却没有说清楚私产是什么,可能是因为有英国法律传统的前案例的依凭。我认为这是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的不足之处。
私有产权的经济学理念,主要起于二十世纪的六十年代(其实是一九二四年奈特首先提出)。六十年代的重要发展,有两个先驱人物。一个是我的老师艾智仁。他的口述传统使后来不少人称他为产权经济学之父。第二个是高斯:他那篇有奈特思维的一九六○年的大文,不仅是二十世纪被引用次数最多的经济学文章,而不容易相信的,是该文对法律学的影响远比对经济学的影响为大。
我是艾智仁的入室弟子,有机会与高斯研讨多年,是难得的际遇了。一九六四年我花了几个月研究日本的明治维新,使我对转让权的重要有深入的理解。是上述三方面,加上我对管制租金与管制佃农分成的研究,使我能在一九六九年提出私有产权的定义,到今天还找不到瑕疵。
我指出私有产权包括三项权利。一、有权限划分的使用权——这包括委托他人使用的权利。二、收入享受权——政府可以为服务而抽税,但不可以乱抽一通,而价格或租金管制是违反了收入享受权的。三、转让权——不仅上述二权可以自由买卖,任何私人合约的厘定都含意着产权的转让,所以合约的选择也要自由。在真实世界中这三权完整的产权结构不易达到。这里要说的重点是:私产不需要的是所有权!
六十年代,我为私产不需要所有权(ownership right)这个观点与师友们研讨了好一阵,但最后定案是受到香港土地的影响:香港的私人地产的所有权是属于政府的,但使用权归业主,不得业主的许可,没有法庭批准外人不准进入。
当年想不到,对我最重要的私产启发是后来的中国承包责任制。一九八三年我突然惊觉,承包制推到尽是完整无缺的私产制。从承包的上缴,我想到中国古时「租」与「税」是同义的字,想到中世纪时的欧洲这二字也相同,跟着想到欧洲为时数百年的产权演进,中国在几年之间已有规模。一九八五与一九八七年,我两次以英语为文分析中国以承包制推行私产制的发展,使外国的经济学者对中国的改革刮目相看。
一九八五年,我为调查承包制而到北京的首都钢铁厂住了几天。两年前到..中央党校讲话,款待我的一位院长提到一九八五年我在首钢讲话时,他也在座,听到我建议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推行彻底的承包制,说不少人听后觉得异想天开,不可信。后来中国的经济发展使他信服。他说他的家两年换了一部新计算机,是一九八五年时他做梦也想不到的。大家都老了,回忆十七年来的经济发展,不由得松一口气。
院长先生可能不知道,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起于三十多年前我得到的私产可以没有私人所有权的结论,而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承包制给我的启发。是的,推到尽的承包合约是一张私产契约,年期够长,或有延期的条款,有清楚使用权限的界定,除了约订的上缴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权,加上承包合约可以自由转包,就是完整的私产了。产主是没有所有权的承包者。
说一些往事,是因为虽然对中国修宪的问题只想了几个月,没有作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可不是一个从象牙塔跑出来的天才,随意地表演一下学问神功。我对与宪法有关的产权与合约的思维有数十年的积累,而为了理解中国的承包责任制,我曾经在首钢的宿舍住了几天。不知得很多,但算是读过承包的书,考过承包的试。是的,我今天认为,以承包发展下来的组织结构应该是中国修宪的基础。
从合约与组织看国家
一九八一年(八二年发表)我提出国家宪法其实是一纸合约,界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宪法是相当偏的学问,经济学者问津的绝无仅有。很少人从合约的角度看宪法,但我认为以合约处理最适当。一个国家除了国家宪法外,之下的地区宪法也是可以有的,但不能与高高在上的国家宪法有冲突。一区或一省的宪法是由区内的成员遵守,而国家宪法则是举国之民要遵守的了。有宪法的国家,国家的定义以宪法界定,比较清楚,没有宪法的要靠其它权力划分的安排,比较模糊。中国古时主要是以皇帝与土地划分来界定国家的。
应该是列宁首先提出一个国家是一间大公司组织。以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性质》(加上一九六○的另一文)而拿得经济学诺贝尔奖的高斯,认为列宁的看法没有错。我于一九六八年首先提出公司是一个合约组织,但要到一九八三年才发表《公司的合约性质》。二十年来,后者被外国的刊物转载了不下十次。公者,公众也;司者,执行也。把英语firm译作「公司」适当不过,而把国家作为公司看,是不可多得的正确理念了。
我主张把宪法作为合约处理,把国家看为一个合约组织。问题是处理像中国那样庞大的公司很复杂,而又因为中国改革有独到之处,也还在改革,可以借鉴的外地宪法不多。原则上,如果把国家作为公司看,宪法是可按传统的公司法与地区法的合并形式来处理的。这方面很多法律专家比我知得多。
主要的问题是怎样界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才对。困难不在于说人民有什么权利与义务,有私产的保障——这样的宪法不容易有大作为——而是要说在怎样的组织结构下,人民有那些权利与义务。是的,我认为在一个法定的组织结构下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利的法律保障就稳定得多了。这是国际上一般有大成的商业大机构的处理方法。问题是公司的结构有很多种,中国要选哪一种呢?
地区竞争中国独有
这几年在国内见到一个极不寻常的现象,那就是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不是说其它国家之内的不同地区没有竞争,但其激烈性与在中国见到的相去甚远。任何国家之内的任何地区,人与人之间,商与商之间的竞争无日无之,但一国之内,一个地区组织与另一个地区组织的竞争一般不明显。以西雅图为基地多年的波音飞机公司要将总部搬到芝加哥去,西雅图市长频呼不幸,只此而已。
是我见到的事实。国内的市长、县长等东奔西跑,各出奇谋,为的是要招徕,抢生意。宣传、卖广告等行为很多外地的城市有做,主要是吸引一些游客。但中国的地区竞争是斗个你死我活,过瘾精彩,是今天经济增长大有可观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里说你来投资设厂我给你种种方便,那里说我送你土地,而再另一处说送土地兼送厂房。有些地区斗清洁,有些斗文化,有些斗治安,有些斗学校——如此种种,五花八门,好不热闹。
绝大部分的地区竞争是好的。有些不好,例如你的报章不能在我这区出售。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斗不过的可能在财政上出现大问题,如果是地区法定公司,该区的政府可能破产。这些及其它沙石中国的宪法是要处理的。
很多年前我读过一本题为《欧洲的奇迹》(The European Miracle)的书,说无论文化、科学、产品等,历史上欧洲都出人头地。这观点是对的。作者的主要解释,是欧洲有多个不同的国家,而国与国之争的竞争促成欧洲的近于奇迹的成就。这观点也对,而我对欧洲的艺术与经济历史的认识,支持这观点。
不同国家有激烈竞争不难明白,但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有像中国今天所见到的激烈竞争,历史上没有出现过。这方面,中国的改革显然是做对了一些事,撇开沙石,做得非常好,而这是私产之外的贡献了。但北京究竟做对了些什么呢?将问题转一下:是地区组织的竞争,在组织的结构上北京做对了些什么?找到了答案,中国的宪法应该从这方面入手,先确定这组织结构,然后再界定个人的权利。
权力下放与层层承包
要澄清我对北京权力下放与中国今天的地区组织知得不多,没有作过深入的查询。八十年代我对中国改革的研究,得到国内的许可,有问必答。当年查济民先生给港大研究金,让我聘请两位由深圳政府提供的助手,收获的文章结集是《再论中国》。
今天退了休,没有豪情再大兴土木了。我不认为我要知道的有机密的存在,但题材博大湛深,没有许可与协助,调查很困难。这里说的大略是基于随意的观察与朋友的简述。数十年训练,我的经济触觉很敏锐:什么加得起来,什么加不起来,你没有说完我就知道。
无可置疑,中国今天的地区竞争是权力下放的结果。但这只是一个因素,地区组织的因素一定要加进去。国家政府把权力下放所在皆是,但一国之内,区与区之间见不到有像今天中国那样激烈的竞争。美国的联邦制把权力下放至州,而州政府又把权力下放至有公司法律组织的城市,也见不到有像中国今天的竞争场面。是因为中国的权力下放比美国的来得大吗?很难说。不同的权力下放不容易比较。北京在某方面的权力下放很大;另一些事项却又约束严谨。是那方面的放,怎样的放,促成今天中国的不同地区在经济与生活上有那样热闹的竞争呢?
答案是北京把承包合约的理念与权力下放一起广泛伸延,做成今天的满是竞争活力的地区组织。记得有一段时期,一个地区每年上缴一个固定的款项,但后来因为议决这固定的「租」或「税」不易,税收分成的办法就施行了。今天,不同地区的上缴分成往往不同,与三十多年前我作佃农研究时所获得的佃农分成率有变化是相同的(佃农合约也是承包,较为肥沃的土地,地主的分成率较高;今天国内的承包分成看来是按地区的经济优势比较而变化,类同也)。但中国今天的地区分成比佃农分成复杂不知多少倍。
要点是地区承包上缴后,上头对地区的经济发展管得很少。有些事项中央当局是参与的,而地区的税收多少及其它收入如何当然要审查,但大致上地区政府对区内资源的操纵有很大的自主权力。非私有土地的使用权与转让权基本是在地区政府的手上,而土地带来的收入地区政府有相当明确的界定分成。一区招徕有道,私营的工商业税收多,发展土地得法使卖地值钱等,地区政府上缴后的分成所得也提升。这导致各区竞争抢客,竞争工商业发展。
像工商业机构的竞争发展一样,有胜负之分。搞得出色的地区,公务员的薪酬、膳食、房屋补贴等就较为可观了。今天,公务员的职位,尤其是优胜之区,很热,竞争求职者甚众。不限于招聘本区的,要考颇为严格的试,虽然人际关系的处理仍有所闻。但搞关系的行为是大幅下降了。竞争发展,争取收入,无能之辈有关系也不容易受到欢迎。三年前我在深圳会见了十多个年轻的公务员,都是清华、北大、复旦等的硕士或博士,谈吐得体,思想敏捷,令人欣赏。
地区竞争的直接目的是分成的金钱收入。但争取这收入,间接的帮助很重要。清洁、治安、文化水平等,对招徕都有帮助。这解释音乐演奏厅、美术展览馆之类这几年在国内纷纷出现,如雨后春笋,不少是世界级的建筑物。
上文屡用「地区」一词,是要避免地区有很多级别的混淆。国家中央而下是省,省而下是市,跟着是县,是镇,是村,是组,是户,最后是个人。承包合约的伸延导致层层承包的发展,虽然有时每层处理不同,有时跳了一层或几层,变化多,很复杂,要深入调查才能简化。
我是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知道有层层承包这回事。当时主要用于工业,而所谓层层承包只不过类似香港人听过的判上判:工业订单判出去又再判。今天的地区层层承包性质不同。虽然还未推到上乘之境,但原则上是省向中央承包,前者的税收与后者分成;市向省承包分成;县向市承包分成……层层分别交代。事实上,有些税收是不分成的,全归中央;有些是一个固定上缴再加分成。整个层层组织的税收及其它收入(例如卖地)有颇为复杂的分成方程式。税收今天大部分是先交中央国库,然后由国库按方程式下拨。有些税款是地区税局先收的。听说先交国库的比例上升了,可能因为要减少监管的困难。
手头上资料不足,而上述的层层承包组织还在变。不难想象还有不少沙石,不是这里要说的。要说的是在原则上,上述的组织如果继续向好发展,会有三个难得的效果。
(一)虽然骤眼看来层层承包会增加层层贪污,但这制度组织大幅地增加地区之间的竞争,贪污会因而减少了。贪污盛行、治安奇差之区是不容易招徕的。是的,声名狼藉不值钱,竞争下可遭淘汰。但这解决不了因为中央管制法例而引起的贪污问题。
(二)层层承包一路下去,到户到个人,私产就形成了。记着这里只说原则,不是说所有私人财产都要通过承包的。然而,以层层承包界定与划分权利,是一种重要的合约组织。
(三)这点最重要,应该是「中国式」的宪法的重点。原则上,在层层承包下界定的私人财产,一个人受到侵犯所有的人都受到侵犯!想想吧。一家工厂的一个小职员的私产受到侵犯,减少了他勤奋的意图,他的生产贡献下降,工厂的利润减少,上缴之税下降,区受损,每区的人受损,中央也受损。虽然小职员之外每损皆微不足道,但是损,受益的不知躲到哪里去。
是的,原则上,在上述的组织制度下,侵犯私产会因为有组织的维护而来得困难了。我不能想象在这制度下,管制私营的产品价格会容易通过。我说过美国的宪法精神是从维护个人利益来维护整体利益,这很好。这里提出的中国宪法精神是倒转过来,以组织安排使所有的人有意图维护个人利益,这绝妙。原则上可以做到。不是我发明的。我只是把北京发明的层层承包按着原则推到尽。
要把层层承包的组织架构写进宪法,是要作相当深入的调查研究的。两三年的时间应该足够,不要写得很详尽,大略而明确的架构骨干写进去就足够了。要容许细节的修改,也要让体制继续改进。但我认为经过二十多年的千山万水,可取的制度架构开始明确,要找到不需要多改的架构骨干不困难了。今天的宪法是要修改的,但延迟三几年,历史时间近于零,应该有很好的效果。
一个有趣的想法:上文描述的制度可说是私产制,但因为层层分成与土地明确地没有私人所有权,说是共产制也绝对合乎逻辑。是的,在某种合约组织下,私产制与共产制可以相同。这是二十一世纪的思维了。
结论
几个月前我对一位关心中国的教授朋友说:「不要问我为什么。从经济的角度看,我的直觉是中国权力下放选走的路线比美国选走的联邦路线好。但究竟好在哪里呢?」他说北京要修宪,这个好在哪里的问题我从那天想到今天。上述是得到的大略答案。
我不认为美国人所需求的生活与自由,与中国人所需求的有重要的差别。问题是怎样的制度才可以满足人民的需求。有局限的存在,我们找不到乌托邦或桃花源。问题于是变为在无可避免的局限下,怎么样的制度会带来一个可以实现的理想呢?
目的大致相若,但局限不同。美国地大物博;中国人多势众。后者的处理远为困难。在不同的局限下,美国二百多年前与中国二十多年前所选走的路,有很不相同的起点。美国当时各州有不同的宪法,其内有各自的权利法案。一七八七年立宪,主要是把各州重组而成为联邦的组织安排。忽略了权利法案需要一致,一七八九年补加于宪法之内。这可见美国的宪法只是较为有系统地以合约重新安排,把已存在的组织合并,而虽然联邦制是看作权力下放的一个模式,其实当时是把某些权力交到上头。另一方面,维护私产的权利法案是两年后补加的。这可见联邦制的组织结构与权利界定没有密切的关系。产权的维护有法律与风俗的保障,但私产的理念不够清楚,也缺少了一个维护私产的组织安排。然而,美国人知识高,司法制度有看头——这些中国是要急起直追的。
二十多年前中国的起点,截然不同。当时的神州是庞然大国,由党以下的等级分层领导,权力下放甚少。其后的迅速发展我们都知大略,不用重述了。这里指出的,是私产或近于私产在中国浮现,主要起于承包制,而后来承包制度与权力下放合并而广泛伸延,产生了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层层组织安排,而这安排是与权利划分的结构息息相关的。这样,法律风俗之外,私产的维护就有了组织安排的协助——更正确地说,私产是织进了组织结构之内。是的,如果中国今天要废除私产,北京要把地区的组织结构拆除。既然效果带来令人欣赏的地区生产竞争,是大鱼一尾,北京要把握良机,把这组织的骨干写进宪法去,也要明确地铸定私产的定义。
不要忘记,在权力法案加进去之前,美国一七八七年的宪法主要是关于联邦制的组织结构的。考虑到中国的局限,我可以肯定中国目前发展得有规模的层层合约组织安排远胜于联邦制。结构很不相同。不要管美国的;把自己的写进宪法重要,但要多用两三年作调查研究。
说过多次,我是反对以民主投票来改革经济体制的。逻辑说不成,而前印度与后东欧的经济改革不成气候支持着我的观点。但如果人民的权利真的受到保障,我不反对民主投票,也希望不远的将来普选会在中国出现。但这应该等到体制的改革稳定下来,宪法生效明显,法治大有改进。
在民主投票的话题上,我认为权力大幅下放,个人权利有宪法与组织结构的维护,会帮一个大忙。北京上头的权力如果限于外交、国防、货币、终审、监察及其它非中央莫属的事项上——目前看来正朝着这方向走——谁作头头,哪个班子领导,投票不会有大影响。没有经济利益的权力可图,投票只为选用贤能,或为减少交易费用,恐怕没有很多人跑到投票站去。
让我再说一次吧。原则上,如果应放则放的权力从中央层层下放,层层界定,层层分成,这样的合约组织可以把产权界定得清楚,没有多大空隙给压力团体虎视眈眈。产权之外的其它权利——人权——就大可自由了。自由永远是指局限下的自由,以界定权利的合约组织处理局限是上佳的选择。
人民与资金自由流动,可以区转区,省过省,地区的竞争就倍增效能。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东区不好走西区。另一方面,北京掌握着把地区公务员调职的权力,山头主义不可能搞起来。
人口那么多,天然资源那么少,你想得出有更好的制度安排吗?
后记
上文是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写成的。一个月后的今天回顾,我决定一字不改,但补加这个后记。
我没有尝试过更广阔的题材,或更有挑战性的分析。中国改革的经验历史上没有出现过,没有前人之见可以参考。虽然我力求浅白,应该不容易读。就算读得明白,读者会有质疑,因为最后的重点——中国目前的地区组织结构——我不大清楚,知得不多。这不足之处,使我翻来覆去也拿不准,中国现有的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活力,高出其它国家那么多,是出自哪些关键的局限。那么,长篇大论了九千多字,我的贡献是在哪里呢?
让我以一个真实的故事作比喻吧。一八四八年美国加州出现了寻金热,起因是一位仁兄在荒山野岭找到了些小金块,在酒吧无意间炫耀了一下,消息传开,被人跟踪,金矿的地点公开了,寻金者蜂拥而至。可见金的获取要过三关。其一要肯定有金——见到金块,其二要知道金矿的地点,其三是开采。
不要相信那些说中国今天的高速增长是泡沫经济的言论。新建的世界级公路,过不多久就被重得差不多行不动的货车压坏了;所有货运码头要排队;世界名牌的工厂,在只不过十年前还是穷乡僻壤的地方纷纷出现。走进这些工厂去,或打开货车看,你见到的不是泡沫,而是制造品。从寻金的比喻看,这些就是金块了,很多很多的。我们于是可以肯定,在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中,有一个大金矿存在。问题是这金矿的位置是在哪里呢?
我的贡献,是提供了一张地图,指明那金矿的位置,肯定的。那是地区的层层合约组织,但像金矿一样,这组织的结构究竟是怎样的一回事,分成的方程式要有怎样的变化,哪点重要哪点不重要,我们还要开采,或深入地作调查。
层层组织的结构还间有小变,方程式还间有小改,但渐趋稳定了。十年前,这调查研究不会给我们得到可靠的结果,或起码很困难。今天的情况大为不同了。经济效果明显,使我们可以推理而把这效果联系上组织结构与方程式,因而可以找出我们需要知道的关键。两三年的探讨应该得到可靠的结果。
在正文我说那层层组织是北京的发明,基本上没有说错,但衷心说实话,我不相信世界上有那样伟大的天才,可以设计出一个地区与地区之间满是竞争活力的层层组织,而又能把私有财产织进组织之内。这组织是被迫出来的。一个说不上有可见经传的天然资源的庞大国家,人口冠天下,为了争取生活好一点,不能不让经济压力排山倒海而来,迫出了我们今天见到的经济体制。被迫出来的发明,也是发明。
回顾历史,我们知道中国的改革经过风风雨雨,时向前走,时而后退,有高有低,间左间右,转瞬是整整四分一个世纪了。以历史时间算,为时不久。近十年趋稳定,而经济增长之势稳定而强劲。大家都知道不足之处还多的是,还有不少需要改进,但今天是正面衡量中国的经济体制的时候了。
不久前我说过,朱镕基划定下来的货币制度可以小修,但不可大动。现在我说,经过二十多年演变出来的地区层层合约组织也可以小修,但不可大动。既然不可大动,就要把这组织结构的主要骨干写进宪法去